【房地合一2.0】-房地合一稅2.0六大修法重點一覽表
※ 房地合一稅2.0六大修法重點一覽表文宣內容:
項目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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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套利者課重稅 | 延長個人短期炒不動產適用高稅率的持有期間境內居住者適用稅率修法前持有期間修法後持有期間45%1年以內2年以內35%超過1年未逾2年超過2年未逾5年20%超過2年未逾10年超過5年未逾10年15%超過10年超過10年非境內居住者適用稅率修法前持有期間修法後持有期間45%1年以內2年以內35%超過1年超過2年 |
法人比照個人課稅 | 營利事業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分開計稅(45%、35%、20%),防止個人藉設立營利事業短期交易來避稅 |
擴大房地合一的課稅範圍 | 增列兩項課稅標的,防止透過移轉型態來避稅交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持股(或出資額)過半數營利事業的股份(或出資額),且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價值50%以上是由我國境內房地構成 |
土地漲價總數額增設減除上限 | 防止利用土增稅與所得稅稅率差異來避稅 課稅基礎=房地收入-成本-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 土地漲價總數額減除上限=交易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前次移轉現值 |
五種交易不受影響 | 維持稅率20% -個人及營利事業非自願因素(如調職、房地遭強制執行)交易 -個人及營利事業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回房地交易 -個人及營利事業參與都更或危老重建取得房地後第一次移轉 -營利事業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維持稅率10% -自住房地持有並設籍滿6年(課稅所得400萬元以下免稅) |
適用日期 | (110)年7月1日起開始適用: 110年7月1日起交易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就要適用房地合一稅2.0的規定。 |
更新日期:110-06-04
Source : 財政部